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章程
序 言
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是面向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前身是創建于1951年的上海市失業工人救濟委員會第二機械制造訓練班和第三機械制造訓練班,后分別被命名為上海市勞動局第二高級技工學校和上海市勞動局第三高級技工學校,1998年經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在兩校基礎上合并成立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2003年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整體劃入上海工程技術大學。
學校被國家勞動部命名為國家級重點技工學校,上海市教委命名為上海市現代化標志性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命名為上海市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
為提升新時代職業教育現代化水平,創建國內一流、特色鮮明的現代化新型職業技術學校。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促進依法治校、規范管理、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上海市職業教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中文簡稱為“高技校”;英文全稱為“Shanghai Technician School”,英文縮寫為“STS”。學校網址是:http://www.sts.edu.cn。
第二條 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的以中等職業教育為主、多層次多類型的教育機構。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投入與保障義務,上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承擔管理和考核職責。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上海市虹口區逸仙路88號,設有虹口校區、長寧校區,其中虹口校區是主校區,位于上海市虹口區逸仙路88號,長寧校區位于上海市長寧區天山路1831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專家治學、民主管理。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托產業、服務發展、促進就業”的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為了每個學生的職業需求和持續發展,提供優質的職業教育服務”的辦學理念,秉承“職業素質為核心、職業知識為基礎、職業技術為重點”的育人傳統,實施“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養模式,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知識技能并重的面向生產、服務、管理第一線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創建國內一流、特色鮮明的現代化新型職業技術學校。
第七條學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上級主管單位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同意,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八條 學校依法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包括職前和職后教育、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第九條 學校依法執行高中階段學歷層次的中等職業教育學業標準、學生入學資格和基本修業年限等有關規定。
第十條 學校依法執行學歷證書或其它學業證書制度。
第十一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實施中職、中高職貫通、中本貫通等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培養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制定面向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專業建設規劃。學校有計劃地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并報上級主管單位和市教委批準。
第十三條 學校人才培養堅持立德樹人、質量為先,建立健全自我監控評估和校外監控評估相結合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評估監督保障體系,對教學各環節進行全過程嚴格監控和評估,定期向社會公布職業教育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學校開展師資隊伍建設,建立科學的教師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教師激勵機制,打造具有鮮明職教特點的“雙師型”師資隊伍。
第十五條 學校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按照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的要求,提升學校教學管理和教學實踐能力。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積極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國內外校際交流合作,探索中外合作辦學,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緊緊圍繞國家和上海發展戰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不斷增強學校的社會服務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堅持文化引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動光榮、技能寶貴、創造偉大”的時代風尚,創建特色校園文化,以文化匯聚學校發展合力。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確保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條 校黨委書記全面負責本單位黨委的工作,副書記協助書記工作。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二)全面加強學校黨的建設,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推進黨的五大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不斷推進反腐敗斗爭,保證學校黨組織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三)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支部建設,確保黨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群眾的職責作用發揮,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校園文化建設,重視教風、學風和工作作風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五)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推薦學校干部人選,做好離退休老干部工作;堅持黨管機構編制原則,討論決定校內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
(六)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七)落實黨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落實“三重一大”制度,扎實推進“四責協同”機制建設,支持學校紀委發揮監督執紀問責作用;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學校黨的統一戰線工作;
(九)討論決定其它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校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負責組織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履行分管領域的“一崗雙責”。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會主要研究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問題,研究決定黨委工作計劃及其落實措施。校黨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凡屬學校重大問題都要經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能召開。學校黨委會會議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受書記委托的副書記主持。
第二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黨章和黨內相關規定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的領導下,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科研、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對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履行職責。校長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日常管理并實施獎懲,組織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組織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 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是討論決定本校重要事項的決策會議,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認真落實“三重一大”制度,主要研究擬由校黨委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會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行政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學校重大決策事項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會前個別醞釀,會上充分討論,民主集中,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根據管理權限,須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的重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召開。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實行例會制度,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學校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分別由校黨委書記或校長主持。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按照精簡與效能的原則設置。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黨政管理部門、教學部門、教學輔助部門等部門組成。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由學校黨委會審定,并報上級主管單位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學術、教學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
(二)審議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等相關發展規劃;
(三)審議學校專業設置及調整方案;
(四)審核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評審教學成果,指導教學評價;
(五)審議學校重要的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改革、教學基本建設項目;
(六)審議學校專業發展規劃以及與學術發展相關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七)審議重大學術獎勵的申報推薦和重要學術組織任職的推薦建議;審議教學科研成果水平、教師學術水平和教師個人學術榮譽(稱號)等的推薦建議;
(八)評議學術爭議和學術不端行為,建設和維護學校科學道德規范,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九)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十)指導、促進專業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創新的學術文化;
(十一)審議、咨詢和決策由上級委托的其他重大學術事宜和教育教學事項。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學術造詣高、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具有履職能力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學校根據專業的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委員名額及分布,保證委員的代表性。學術委員會委員經公正、公平推薦、遴選,經黨政聯席會議審定,由校長聘任。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集并主持,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依據學校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負責學校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其成員由學校主要領導、校學術委員會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組成,校長任主任。
第三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權力,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報告以及有關學校重大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通過教職員工崗位責任制方案以及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規章制度等;
(四)審議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和教代會審議通過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五)審議教代會工作機構工作情況、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事項;
(六)監督和民主評議學校各級領導干部;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四月初召開一次,須有全體教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根據實際特殊情況需要也可隨時召開。
教代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常設主席團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是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管理體制,根據需要設置系、部、中心等二級教學單位,接受學校統一領導,組織實施教育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二級教學單位實行系、部、中心主任負責制,主任直接對校長負責,全面負責系、部、中心一切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愿參加的群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學校通過團代會、學生會等依法保障學生行使民主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實現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第三十四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建設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章 學 生
第三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正式注冊,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政策;
(三)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存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類文體活動以及志愿者活動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及實習單位的管理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完成專業規定的學習任務;
(五)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相應義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和生活的設施、設備服務以及心理健康咨詢和就業指導。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保護學生合法權益,平等對待學生,尊重學生的個體差異,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條 學校按規定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和獎勵。學校按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支持學生會在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其章程開展有益于提高學生素質和創新思想、實踐能力的各類社團活動。學生社團須經學校批準成立,服從學校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規定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規范學生申訴處理的規則和程序,依法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全學生安全保護及傷害事故處理機制,學生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的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四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教師由具有良好師德、具備相應知識結構、善于教書育人并取得教師資格的人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并具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職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各種榮譽稱號和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提出申訴;
(六)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教職工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師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遵守教學規范,完成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學任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四)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追求高水平學術研究和科技創新;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技能提升和技術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建立教師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有序開展各類學習進修。
第四十八條學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師權利保障機制,成立教師申訴委員會,規范教師申訴處理的規則和程序,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投入與保障
第四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全方位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條 學校資源配置以發展規劃和年度事業計劃為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與審計,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二條 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學校所有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依法依規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進行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十四條 學校后勤服務部門堅持為教學、科研、師生服務的宗旨,努力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章 學校與家庭、社會
第五十五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依法綜合應用立法、撥款、規劃等手段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通過專門機構或指定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的專業和辦學質量進行評估。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主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五十六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校外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等的合作,共建實驗實訓基地和教學實體,主動與具備條件的行業、企業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方面開展合作,互聘人員,聯合培養學生等。學校鼓勵將產學研合作成果引入教學活動之中。
第五十七條 學校主動與家庭、社會聯系溝通,加強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建設,形成教育合力。學校設立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在學校指導下,依法履行參與和監督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學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向社會提供多種方式的社會服務,鼓勵繼續教育機構依法開展職后職業教育技能培訓,按照市場和社會需求培養各類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五十九條 校訓:團結、勤奮、務實、求精。
第六十條 校標:以“工”字型為主要元素,由英文校名縮寫STS字母結合,配以圓環形圖案組成,突出機電、財經商貿融為一體的高技能人才培養搖籃的內涵,校標以深藍色為主色調。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字體為漢儀雪君體。
第六十一條 校徽: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字體為漢儀雪君體。教職員工佩戴的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的為藍底白字。
第六十二條 校旗:深藍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白色漢儀雪君體校名“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
第六十三條 校歌:放飛希望。
第六十四條 校慶日:每年10月28日。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由校黨政聯席會提交,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后,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修訂方案須由校黨政聯席會提交,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上級主管單位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后,向本校和社會重新公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范,學校應依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其他規章。與本章程不相符合的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校長辦公室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和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政策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上海市高級技工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